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自然博物馆吸收热爱博物馆事业、愿意在博物馆为公众服务的人士为本馆志愿工作者。
第二章 志愿工作者
第二条 本馆志愿工作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热心社会工作公益事业,愿意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无偿为公众服务;
二、 热爱博物馆事业,具有博物馆或自然类的一般基础知识;
三、 一般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
四、 遵守本馆的规章制度;
五、 身心健康;
第三条 本馆志愿工作者的吸收与招聘:
一、 本馆根据工作需要,直接面向社会或通过有关单位、社会团体的推荐招聘志愿工作者;
二、 本馆招聘少量居住本市的海外人士(条件参照第二条)为志愿者;
三、 本馆的志愿工作报名者与被推荐者必须经过本馆的考核,合格者方可接受招聘。
第四条 本馆志愿工作者的工作期限一般为一年,时间从录取之日起计算。工作优秀者经本人申请并获准后可延长一年,延长次数不限。志愿工作者依据本人的意愿亦可随时申明中断志愿工作。
第三章 志愿工作者的工作与管理
第六条 志愿工作者的工作时间由有关部门与志愿工作者本人协商确定,一般每周工作一次。除特殊情况外,商定的工作时间不予变更。
第八条 本馆志愿工作者接受本馆相关部门的指导,并由该部门的专职职员负责与志愿工作者的联系。
第九条 志愿工作者在本馆的服务活动中必须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用语,注意礼节礼貌,仪态端庄、大方。
第十条 在本馆从事教育普及工作的志愿工作者必须参加本馆相关业务培训,掌握博物馆的一般知识以及自然类的基础知识和与博物馆教育相关的一般理论和方法。
第十一条 本馆为志愿工作者提供以下工作条件与优惠:
一、 免费参观本馆的陈列和展览;
二、 享有参加本馆举办的讲座及其他活动的优先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工作表现优秀者将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表现消极、影响工作者,本馆将劝其退出志愿工作者行列;表现与志愿工作者身份不符、有损本馆形象者,本馆将予以辞退。被辞退者不得再度成为本馆志愿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