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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促进法》通过实施
2008-09-01 09:5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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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律将有力地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循环经济促进法》对于商品的“过度包装”、“豪华包装”予以了限制。新法律规定,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该法第十九条规定,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电器电子等产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目前在餐馆使用一次性餐具、宾馆使用一次性洗漱用品等现象非常普遍,《循环经济促进法》对这种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加以限制。该法规定,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列入规定名录中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由国务院财政、税务和对外贸易等主管部门制定限制性的税收和出口等措施。《循环经济促进法》还规定,符合相关标准、并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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