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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将实施首部保护湿地法规

2007-09-27 09:08:32

    从10月1日开始,辽宁省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将正式实施。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被形象地称之为“地球之肾”。辽宁省的湿地被称为“东北亚候鸟迁徙的咽喉”、“世界候鸟繁殖的最南端”和“中国候鸟越冬的最北线”,每年全国半数以上水禽种类飞赴湿地。《条例》规定:在候鸟主要繁殖、栖息的湿地捡拾鸟卵者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非法收售鸟卵者没收鸟卵及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者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者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破坏候鸟主要繁殖、栖息湿地者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湿地保护界标者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超出允许范围在沼泽湿地放牧、割苇、割草者予以警告;情节严重者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转摘自:《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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